(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协调解决村镇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整改火灾隐患;健全村屯防火工作自管、自查、自改和相互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
(二)定期讨论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保障机制,确保乡镇村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对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习俗,增强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义务、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配备火灾扑救必须的人员、车辆、器材和装备,填补当地消防力量的空白;
(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工作,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做好季节性防火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六)督促所辖村屯制定村规民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条 建立义务、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乡镇要因地制宜吸收民兵、保安、治安联防等组织的人员参加,采用简易消防车、拖拉机安装水罐等形式,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行政村、屯要普遍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或由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组,配置手抬消防泵等灭火设施,充分利用灌溉机械作为灭火器材,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义务、民办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二)扑救火灾;
(三)参加防火安全检查和灭火演练;
(四)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应建立以村屯为单位的多种形式联防组织,由村具体负责,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联防小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村(居)民住宅、院落、柴(饲)草堆垛、场院等进行巡逻检查;
(二)对村民日常用火、电、油、气的管理及大风天防火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村民日常防火情况进行巡视,重点要做好大风天、节日期间和夜间看护工作;
(四)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村治保组织或派出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