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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松政发〔200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松原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管理条例》、《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中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火灾扑救的义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政府对农村消防工作负责。成立由公安、综治、安全生产监督、民政、建设(规划)、农业以及教育、文化等部门组成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责任,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乡镇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近期发展目标和乡规民约,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措农村消防资金。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六条 各县(区)和乡镇党委、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公安、综治、安全生产监督、民政、建设(规划)、农业以及教育、文化等部门组成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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