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区防雷装置的检测,由房屋主管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配合防雷工作主管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实行申请制度。被检单位要在每年3月申请检测,4月中旬开始接受检测。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出具检测报告。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安装使用的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在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雷击风险评估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六)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的;
(七)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八)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松原市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的;
(九)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十)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第十六条 进行工程设计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未按规定使用气象参数和气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