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及危化物堆场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娱乐场所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网吧、计算机房等)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驻松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应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和设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应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审核,报请审核的设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总规划平面图、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第七条 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现行防雷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并实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制度。对应进行而未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进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的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之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归档、备案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原则上每年检测一次。油库、液化气储气站、煤气储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