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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松原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吉林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松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应依法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检测管理等工作。
  建设、消防、发展和改革、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结导体的总称。
  第四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从事设计、施工和检测。
  第五条 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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