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水源的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前郭炼油厂),使用公共供水日用水量在5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特业中的宾馆、洗浴、洗车由松原市排水公司征收。其余使用公共供水的居民、公用、特业由自来水公司代收。
第九条 按代缴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的0.2%逐月向代缴单位支付代收手续费。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按月征缴。使用水表的用户按表计;无计量表或无法查表计量的按泵的额定流量或按出水管径大小计算、核收。
第十一条 对于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污水处理费水量的核定标准为实际用水量减去产品的生产量。
第十二条 混合用水(居民、公用、特业中的两种以上用水)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按高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建成前,收取的污水处理费要逐月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缴到财政的江南污水处理费全额返还给江南污水处理企业,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
上缴到财政的江北污水处理费用于江北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启动资金,但必须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收缴上来的污水处理费直接进入污水处理企业账户,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依法委托的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的,除追缴污水处理费及滞纳金外,处以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
(二)拒报、谎报用水量的,除按规定补缴拒报、谎报排水量应缴费额外,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辱骂、殴打污水处理费征收人员或阻挠污水处理费征收人员正常办公的,由公安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