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04〕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松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
松原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环保事业产业化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计委、
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松原市城区(含前郭县城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的单位、业户和居民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对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业户和居民,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但超标排放的应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四条 松原市公用事业局是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居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4元/吨,公用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9元/吨,特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1.6元/吨。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计量标准按照实际用水量计算。
第七条 居民、公用和特业的划分如下:居民是指在松原市城区居住的用水户,仅排放生活污水;公用是指松原市城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排放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特业是指松原市城区内从事经营性质的行业,包括餐饮、宾馆、饭店、招待所、洗浴、嬉水、美容、美发、洗车等。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按江南、江北分别征收、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