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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引进域外人才的原专业技术职务,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均予以承认。经人事部门考核,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或高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设岗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对辞职、离职、停薪留职来松原工作的优秀人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予办理重新录用手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按连续工龄享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引进的优秀毕业生,允许在职读研,到各大专院校接受短期培训。引进人才在参加市内外的学术活动、科研课题攻关时,用人单位应予以支持,提供方便;受益单位可适当给予资金资助。
  第十八条 引进的人才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属于国内空白或本市急需的科研项目和课题,可按有关规定优先立项并支持科研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第十九条 引进的人才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予以重奖。通过新产品开发、技术更新、技术改造、经营管理等手段,为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创造显著效益的,经审计后,可按年增创利润(税后)的30%奖励本人,并由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在松原工作,现为急需的各类优秀人才,也可按计划由机关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履行相关手续,其待遇比照引进人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松原市引进人才做出贡献的国内外公民,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引进资金的中介人;引进外商来松开发项目的中介人;引进高级人才的中介人),按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其数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由受益单位和相对人共同协商办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松原市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人才制度;建立人才年度考核制度。对不能发挥人才作用的单位,政府人事部门连编带人收回,另行安排工作;设立松原市引进人才专项资金,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的科研经费和生活补贴;资助和扶持我市重大项目在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方面遇到经费困难的有重大贡献的人才。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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