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松政发〔2003〕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松原市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大引进域外人才工作力度,吸引各类人才投身我市经济建设,促进我市社会事业发展,切实增强区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人才一般是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且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可适当放宽: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效农业项目、重大工程等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经营和管理人员;具有特殊才能并能为我市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其他各类科技人才和创业型人才。重点是能够直接创造较高经济效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才。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引进人才,重点是为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引进人才。
  第四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引进人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引进人才的管理工作。年初制定招聘计划,明确引进数量、层次、专业,编委会审议后向社会发布,落实用人单位,有关部门按照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即引进人才的数量落实编制,核定工资和经费。
  第五条 引进人才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坚持双向选择,学用一致,引才与引智,引才与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管理,引才与创业有机结合及流动自由的原则。
  第六条 引进人才采取调动、借调、兼职,项目与课题承包、合作,雇用等形式,鼓励域外人才来松原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类企业。在保证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和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一个人可以属于两个或多个单位,具有相应的档案和工资关系。
  第七条 调入我市的各类人才,可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配偶可随调,子女可随迁,并优先安排配偶工作和子女就业或入学(托)。如为农业户口,可办理农转非手续。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对口安排工作;配偶无职业或在企业工作,政府人事部门优先推荐到市属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工作。对已投保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在补交原应缴金额的基础上,时间连续计算。子女是应届毕业生的,享受本市毕业生待遇。子女入学(托)享受《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2〕20号)规定的待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