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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兽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40万元,并出具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兽药零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不少于一名助理兽医(药剂)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营业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仓储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并出具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经营非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不少于两名兽医(药剂)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制品的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及运输设备;
  (三)具有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以及从业人员《兽药经营人员上岗证》等相关材料;
  (二)由县(区)初审同意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好后上报;
  (三)市牧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验收。合格的,由辖区牧业管理部门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持《兽药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实行公告、年审制度。
  对申请办理兽药经营的企业,在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前,实行公告制度。兽药经营企业未进行公告的,不予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拒绝公告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年审,经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实行从业人员考核制度。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采购、保管、销售兽药的人员必须经市牧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核发《兽药经营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兽药经营人员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单位兼营兽药的,必须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严禁以门诊名义经营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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