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劳动模范因工、因病死亡,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费。其增发标准为:以原抚恤金和救济费为基数,全国劳动模范增发三分之一;省劳动模范增发四分之一;市劳动模范增发五分之一。增发部分由其所在单位列支。
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可以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特诊证,享受特诊待遇;可以优先在本市行政区内乘车;可以到市属院校学习深造。
八、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前6个月的工资照发。
九、对不实行休假制度单位的劳动模范,从命名时间起,5年内每年休假15天,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十、经所在单位申报,劳动模范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公安部门批准,职工劳动模范的配偶、独生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人口,并免费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
十一、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安排劳动模范下岗。确属全部职工下岗时,企业主管部门优先调剂劳动模范在系统内转岗。确因一些原因不能调剂的,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人才交流市场、劳动力市场优先推荐,尽快使其上岗就业。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帮助劳动模范开辟就业门路。
十二、下岗、失业的劳动模范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救济金后仍不能保障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时,从社会救济款和城市扶贫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解决。在“两节”期间,对特困劳动模范给予重点慰问,在安排扶贫基金时予以重点倾斜。
十三、提高劳动模范人均生活费标准。全国、省、市三级劳动模范月人均生活费要分别达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30%、120%、110%,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所在单位无能力解决的,实际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予以保障。超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十四、1998年6月30日前获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时在其基础养老金中分别加发本人退休上年度市(县)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10%、5%的特殊贡献待遇,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上述所加发的部分,由劳动模范退休前原开支渠道给予支付。1998年6月30日前获中高级职称的劳动模范,在基础养老金中每月分别加发15元和25元。对1998年7月1日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十五、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要优先安排劳动模范参加进修或培训,为劳动模范的学习和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在评定职称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劳动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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