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劳动模范管理及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松政发〔20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劳动模范管理及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松原市劳动模范管理及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政治上关心和生活上照顾,激励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劳动模范,学习和争当劳动模范的良好局面,根据省政府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劳动模范个人及模范集体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称号为市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劳动模范的称号授予,采取集中命名表彰和个别命名表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人民政府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命名、表彰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对有特殊贡献的个人、集体,随时命名表彰。
第四条 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工会组织负责。市总工会协助市政府做好市及市以上各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并做好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教育、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评选条件,根据上级有关评选条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其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和较大贡献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评为市劳动模范:
一、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水平、经济效益居全市先进水平,事迹突出者;
二、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填补省、市内空白者;
三、在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集体财产、抢险救灾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中有重大贡献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或在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者,可以评为市特等劳动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