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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一)收缴企业和职工当期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清收企业和职工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三)新参保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四)国家调待补助的资金;
  (五)市级调剂资金;
  (六)市、县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市级统筹的运行办法
  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行“两级管理、适当补助、市级调剂、自求平衡、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一)市级统筹。市政府负责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及整体资金的平衡和调剂。
  (二)两级管理。市对县实施组织领导和调控,并对县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县对所辖参保企业实施管理,具体承办缴费基数的核定、缴费情况的记载、个人帐户的管理、退休手续的审核和养老金的发放工作。
  基数核定、缴费记载、个人帐户管理、养老金发放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适当补助。根据省社会保险公司所拨定额补助资金情况,市对有资金缺口的县给予适当补助。
  (四)市级调剂。各县要按当年核定基数核定的10%上解调剂金,调剂金要在每月5日前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公司,市社会保险公司要单独设户,市财政进行专户管理。市对县的调剂办法:
  1.有条件的调剂。对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当期征缴率达到80%、清欠率达到20%、财政补贴资金按时到位的县予以调剂。
  2.有限度的调剂。市对县的调剂最高限额不超过县上解调剂金的1.5倍。
  3.对资金没有缺口,能够自行平衡的县不予调剂。
  (五)自求平衡。市对县适当补助后仍有资金缺口的县,由县社会保险公司通过扩面征缴,或县财政补助的办法解决。
  (六)责任到人。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政治责任。各县政府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顺利实施。
  市、县社会保险公司是市级统筹的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扩面、征缴、清欠工作,管好用好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按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松原市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市级统筹试点的批复》(吉劳社复字〔2003〕6号)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政府新政策出台时,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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