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缴费比例
(一)职工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
(二)企业目前按照单位缴费基数的24%缴费,以后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条 个人帐户的记载
(一)社会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个人帐户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记载,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三)实行市级统筹之前已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利息予以保留,同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四)个人帐户实行计算机管理。个人帐户的转移、利息计算、支付项目等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养老金计发办法
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1995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由所在企业上报,经市、县(区)社会保险公司审核后,报企业所在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社会保险公司自职工被批准退休(养老)的次月起按月支付养老金。
1995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与1995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项目与标准按《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吉政发〔1998〕22号)第五条核定。
第八条 养老待遇的调整
参加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市社会保险公司统一核定后所需费用从统筹基金中解决。
第九条 养老金缴拨办法
凡参加市级统筹的集体企业,要按季或按月全额上缴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收代缴。企业和职工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由社会保险公司拨付的养老金通过指定的银行储蓄所或邮政储蓄所代发,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