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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04〕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松原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松原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吉政办发〔1998〕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过清理和规范后仍在参保的集体企业职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均参加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对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具有正常或基本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且有缴费能力的集体企业,通过扩面逐步纳入市级统筹;对已多年无生产经营活动且无缴费能力的集体企业,则不再纳入市级统筹。
  第三条 统筹项目与省级统筹一致。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费用,由社会保险公司负责支付。统筹项目之外的其它费用,按原渠道由退休人员所在企业负责支付。
  第四条 缴费基数的核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公司根据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和职工实领工资情况每年核定一次。
  (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三)企业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超过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按实发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的缴费基数。
  (四)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全年实际领取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项目之和除以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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