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县(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市直属机关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2)县(区)直属机关及乡镇党政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3)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5)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3)、(4)、(5)项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三)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四)办公楼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党政机关办公楼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依法履行规划选址分级审查程序,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五)项目选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装修标准、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均执行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六、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
市、县(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乡镇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