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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建设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实施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建设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实施意见
(松政发〔200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07〕21号),严格控制市、县(区)党政机关及直属部门和乡镇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维护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贯彻执行《两办通知》的部署和要求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认真执行中纪委等七部委对清理工作的要求,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带头弘扬新风正气,为全社会做好表率。
  二、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和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严格按照《两办通知》的要求报告。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专家评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市、县(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专家评审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乡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外),由县(区)发改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代项目建议书),由市发改委核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改委批复。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和批复,初步设计审批不再核报政府。对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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