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市农委、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杜绝土地补偿费被截留、挪用现象的发生。在市城区范围内,要逐步建立起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加强对城区建设用地批准后的监督检查,规范用地行为
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土地使用者要按土地出让合同或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严禁土地闲置。市城区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存量土地的,要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和开发时限建设,超时限的按年收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收取土地荒芜费;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统一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进行市场配置。
严格实行项目建设复核验收制度。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用地条件使用土地。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根据实际用途,按现行地价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金;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住宅等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的,以改变用途的面积为准,按现行商业地价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差额部分。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各项用地指标,对擅自增加容积率的,要调整土地出让金征收额度。商业、居住用地容积率增加,以原出让时的土地出让金成交价为标准,规划容积率以1.2为标准基数,每增加0.1,加收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加收部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的1倍;容积率低于1.2标准基数的土地出让金不变。工业用地容积率增加,土地出让金价格不作调整,以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七、加大土地出让金、租金收缴工作力度,确保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足额收缴到位
土地出让金、租金是土地所有权的具体体现,是政府筹措资金,办好社会各项事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根据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现行的核定地价,原则上执行基准地价上调15%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收土地出让金、租金。禁止压低地价招商。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土地出让金收缴力度,今后供地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地块,竞买人要一次性付清全部地价款;5万平方米以上地块地价款可分二期缴纳,首期付款要不少于总地价款的50%,第二期要在工程放线开工前付清全部地价款。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放线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