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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市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四、切实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中划定的等别和标准,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格,科学确定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对使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城市规范区范围外的土地,且自行承担土地开发费用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不准少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标准的60%。其中,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的工业项目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标准的30%。对出让期限不足50年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修正系数法计算,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5年期存款利率。
  新增工业用地价格包括征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税、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政府土地纯收益三部分。
  存量工业用地价格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拆迁补偿费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贷款利息、政府土地收益。
  原自有工业用地新建工业项目或申请工业用地出让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方式供地的,按市场价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公开交易的成交价高于国家最低价标准的,按成交价执行。
  五、切实加强市城区集体土地管理,不断推进城市化进程
  市城区集体土地依据《松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被依法划定为建设预留地。市政府可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实施征收,所在乡村要全力支持配合做好工作,保证土地征收顺利进行。
  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除村办企业和农民住宅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用地必须依法征收为国有后,才能用地。
  禁止在城市建设预留农用地上挖塘养鱼和种植多年生木本果树等林木。未经农用地转用审批,禁止占用城市建设预留农用地建设永久性农业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如畜禽饲养场、农副产品仓库、加工厂、集贸市场等。
  严格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管理。兴原乡和新城乡所辖村村民宅基地标准用地面积为270平方米;超出270平方米小于6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临时用地管理;超出6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有偿使用方式管理,按年征缴土地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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