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以收购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执行:
1.收购申请。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申请。
2.权属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3.价格确定。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4.方案报批。土地储备机构拟订土地收购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5.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6.收购费用支付。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7.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经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
(九)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1.有基准地价的,按原用途现行基准地价20%-40%给予补偿;
2.没有基准地价的,按现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十)以收购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五、其它
(十一)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土地补偿费支出一律通过地方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
(十二)土地补偿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土地补偿费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纳入土地收购成本。
(十三)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依法征收的方式进行储备。
(十四)收回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吉林油田产能井和注水井用地在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据城市规划和生产实际用地需要,重新核定用地面积;报废的井场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