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国有土地;
7.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下列土地通过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2.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
3.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
4.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
5.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五)下列国有土地通过收购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2.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
3.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
(六)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七)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执行:
1.拟订方案。收回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收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报告;
(3)详细的土地补偿标准和金额。
2.方案审核。收回方案拟定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收回方案予以审核。
3.报经批准。审核同意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使用权收回。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并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或在媒体上公告送达决定。
5.补偿费用支付。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自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送达后30日内,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并约定支付补偿费时间。
6.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证书;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使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