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意见
(松政发〔200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增强土地市场调配机制,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育,现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1999年1月1日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土地市场管理不断规范有序,但由于配套政策出台滞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不明确,实际补偿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发育,侵害了原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二)为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松原实际的政策性文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式包括: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收购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下列土地通过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土地;
3.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的工业用地;
4.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5.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