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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关绩效评估暨工作目标责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制定工作目标。部门工作目标的制定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任务,以法定职能为依据。具体目标应包括市四次党代会、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目标任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根据部门职能确定的工作;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项目;共性工作目标任务等内容。各项工作目标任务都要进行细化分解,尽量达到定量化和指标化,具有操作性。部门工作目标在征求各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政府机关绩效评估暨工作目标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由市政府统一下达。工作目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或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目标的,须在11月30日前,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进行调整。部门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目标要按照全面、细化、量化、便于督查落实和考核操作的原则,由部门自行组织制定。
  (二)建立责任制。对已经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别是重点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层层建立责任制。部门法人代表对本部门的工作负总责,并把工作逐项分解到主管领导、承办单位(包括主办责任单位和协办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包括主办责任人和协办责任人)。要确定工作标准、保证措施、完成时限,形成任务明确,责任清晰,一级抓一级,环环紧扣,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五、绩效评估暨工作目标责任制工作评估考核办法
  根据对象不同,对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分别评估考核。
  (一)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评估考核。
  按照已经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建立的责任制,以法定职能为依据,设置评估考核要素,建立评估考核指标体系。部门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应包括部门工作目标任务量化分解和完成情况、职能作用发挥情况、队伍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情况、政务公开情况、行风建设和测评情况、部门业务在全省各市州的位次、受上级组织表彰奖励情况、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人大政协和纪检部门的监督情况等内容。评估考核以相关部门的法定数据为基本依据,没有数据的,要逐步建立数据体系。
  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评估考核,主要采取日常督查与年终评估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目标评估与民主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主要分两步进行:
  1.日常督查。主要内容是:各部门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进展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公务员效能和行政投诉等情况。日常督查评估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负责单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职能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绩效评估暨工作目标责任制工作的监督。督查评估结果实行扣分制,记入年终评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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