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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六、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等集体研究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局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和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七、经本局复议的案件,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本局承担变更部分的责任;维持下级粮食行政执法机关的错误决定,由本局和下级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

  八、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九、审核人、复核人、复议人、批准人在无法发现证据是虚假的情况下,致使案件出错的,不予追究。

  第十四条 本局政策法规处发现行政执法违法、不当或不作为的,应当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对过错责任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报局分管领导并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作出决定;对确认行政执法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查处。情况复杂的,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 被追究人对追究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本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申诉;政策法规处收到申诉后应及时认真复查,在30日内作出答复。在申诉、复查期间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必须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注意听取群众及本人的意见。

第四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七条 粮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对象和范围,包括本局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机构(处室)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为陕西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纪检组长担任;成员为各处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人事处、监察室负责人参加,承担行政执法考评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评议考核应客观公正地评价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条 评议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实施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情况(满分50分〈下同〉)

  (一)事实是否清楚(6分);

  (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6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6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6分);

  (五)处罚是否恰当(6分);

  (六)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6分);

  (七)是否存在错案现象(8);

  (八)是否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及时归档(6分)。

  若出现重大错案,此大项(50分)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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