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2、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4、监督检查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5、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6、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予以处罚。
(六)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岗位责任:
1、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
2、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无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3、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否依法设立了统计岗位并配备统计人员,有无侵犯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4、监督检查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5、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6、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7、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宏观调控处工作职责和执法责任
一、工作职责和执法责任
(一)负责草拟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研究拟定省级储备粮的规模、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轮换、动用计划和建议,指导市县建立和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
(三)负责组织落实
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职能,指导市县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体系;
(四)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工作,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核发省级企业粮食收购许可证;
(五)负责指导全省粮食购销及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和信息采集、发布工作;
(六)负责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全省粮食供求平衡调查及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岗位责任分解
(一)处长岗位责任:
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对本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责任:
1、负责组织起草全省粮食流通宏观调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2、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的规模、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轮换、动用计划和建议,指导市县建立和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
3、负责组织落实
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职能,指导市县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