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通知
(陕粮办发[2007]182号)
局机关各处室:
《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省粮食局2007年11月28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根据《
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陕西省粮食局的行政执法职责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并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实施,依照法定职责建立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实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确保政令畅通;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实现行政执法责权一体化;坚持合法行政、高效便民原则,把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原则,营造依法管粮的法治环境,促进全省粮食流通工作和粮食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执法主体为陕西省粮食局,法定责任人为局长;行政执法类别为法定行政执法。
第五条 陕西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及《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军粮供应站资格认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工作职责和执法责任
一、工作职责和执法责任
(一)负责组织起草全省粮食流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粮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听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