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用地第一次(初始)土地登记。因各种(未申报、权源材料不齐全、相邻纠纷等)原因,城镇初始土地登记时未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案件,由信息中心完成调查、登记初审,经地籍管理处登记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后,发放土地证。
(二)划拨、出让(含划拨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①凡近年采用新的供地规范文本,划拨及招、拍、挂手续齐全的供地案件,地籍管理处完成初审、审核手续,审批栏盖分管局长(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印章后,发放土地证。②原出让办(或旧供地文件)的划拨及协议出让的供地案件,地籍管理处完成初审、审核手续,报分管局长审批后,发放土地证。
(三)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及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地籍管理处完成初审、审核手续,报分管局长审批后,发放土地证(或他项权利证)。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由地籍管理处初审、审核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地籍管理处完成初审、审核手续,报分管局长审批后,发放土地证。
(五)房地产交易土地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手续齐全(指具备“二证”)的房地产交易案件,由信息中心完成调查、登记初审,报地籍管理处审核后,并在审批栏盖分管局长(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印章后发放土地证。
(六)宗地地形、地物修测(或宗地分割)换发土地使用证。因宗地地形、地物发生变化(用途未改变)而修测(或宗地分割且用途不变)换发土地证的,由信息中心完成调查、登记初审,报地籍管理处审核,并在审批栏盖分管局长(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印章后发放土地证。
(七)单位房改剩余房土地登记和土地证验证。由信息中心完成地籍调查和登记初审,报地籍管理处审核,并在审批栏盖分管局长(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印章后发放土地证。
(八)以上未涉及情况的土地登记。凡以上未涉及和个别难以把握的特殊案件,如历史问题、权属纠纷和供地文件不齐全等案件,经地籍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个别重大特殊(如涉及与政策、法规相背)的案件,报局长或局长办公会集体会审后登记发证。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以上工作中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本着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土地登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二)根据市局规定的办事程序和办理时限,运作好每个案件,确保对外公示内容的认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