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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宁国土资[2004]478号)


机关各处室,仙林、河西分局,市国土信息中心:

  根据当前全市土地登记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明确审核职责,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当前日常土地登记工作中涉及的有关工作问题明确意见如下。

  一、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符合立等取证条件的土地登记

  1、个人“二证”齐全的土地变更登记、发证。房地产二级市场中,凡个人“二证”齐全、用途为住宅的房地产交易,个人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交易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直接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及发证手续。

  2、房地产交易后换发个人土地使用证。①按照房地产交易土地分割登记的要求,凡已经实施按房屋占地面积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土地变更登记、发证,个人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开发商的土地分割证,由信息中心办理换发土地证手续。②实施土地分割登记前的房地产交易,个人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开发商的土地证,由信息中心办理换发土地证手续。

  (二)房改房土地登记。在单位土地使用权具备房改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提下,信息中心根据个人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要求,办理个人房改房土地登记、发证手续。

  (三)房地产交易个人非住宅用途土地登记。房地产交易中属于个人非住宅用途的土地变更登记,信息中心完成登记初审后,报地籍管理处登记审核,并由信息中心按规定发放土地使用证。

  (四)房地产交易以外的个人土地使用权登记。除房地产交易以外的第一次土地使用权(如城镇原个人私有房产、个人撤组剩余宅基地等)登记,信息中心完成登记初审后,报地籍管理处登记审核,并由信息中心按规定发放土地使用证。

  (五)个人房屋翻扩建及分宗土地登记。因个人私房翻扩建、地形地物修测以及房屋卖买分宗等需实施土地变更登记的,信息中心完成登记初审后,报地籍管理处登记审核,并由信息中心按规定发放土地使用证。

  (六)个人土地证的验证。个人土地使用者若申请对其持有的土地证验证时,信息中心按规定予以办理验证手续。

  二、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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