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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宁国土资[2004]479号)


各县(区)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局,机关各处室,仙林、河西分局,市国土信息中心: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第四条:“取消‘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证书是证明当事人享有土地权属有效的法律凭证。从本文件下发之(2003年11月14日)起,各类土地权属审核,必须以土地证书作为土地权利的唯一证明材料。……”的要求,结合我市集体土地产权管理的现状及当前集体所有土地登记的实际,经市局研究,现就我市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意见,望各县(区)局遵照执行。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总体要求

  根据我市现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基础成果及市局年初的总体工作部署,今年各县(区)局必须基本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任务,市局将作为一项年度任务对县(区)局实施考核。本年度不能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县(区),市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停办该县(区)所涉及的所有用地案件。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职责及措施

  (一)《南京市集体土地登记办法》第四条:“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各县(区)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局是集体土地登记的组织实施部门。因此,在市局统一组织完成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的基础上,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由各县(区)局组织实施。

  (二)因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郊县区)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由各县(区)单独组织实施,并分别建立了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因此,五郊县(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市局的统一指导下,由各县(区)局独立完成。

  (三)因城区(含原浦口、大厂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建立了城区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其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及基础信息数据由市国土信息中心集中管理,考虑到城区土地利用信息数据的现势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同时兼顾到城区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局的实际情况及完成任务的时间要求,采取以下措施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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