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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服务经济措施三十条》的通知


  22、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处置后,必须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确认相应的土地权能。企业可凭土地证书在土地市场进行交易,依法登记的土地产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处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入市;国有企业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允许在权属调查完成后先行改制。

  23、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价格评估由改制企业所属授权主体或主管部门选择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政府土地出让金部分的评估、审核、审批按现行规定办理。

  对于企业用地的土地资产评估,原则上按土地证登记的用途评估,土地证登记的企业用地用途为工业但现状用于非工业生产的,经市规划局同意认可现状建筑符合规划要求,并经市振兴办或市改革办批准后,可按现状用途评估、计入改制资产。

  24、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凡符合法定划拨目录和要求的,经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六、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25、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规范国土资源管理各项业务工作流程,公开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收费标准和依据;强化行政效能监督,实行首问(接待)负责制、一次申告查实待岗下岗制、发生重大违纪事件追究领导责任等制度规定。

  26、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经营性土地和矿产资源配置的职能由市场运作,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改革土地价格确定方式,对不涉及国家收益的土地价格由市场决定,不再实行行政审批,出让土地的交易完全进入有形市场运作。

  27、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加强“窗口”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对所有来案实行受理、承办、审批三分离,内部办文将通过局域网运作,确定办案时限。继续实行双休日便民服务。房改房、商品房个人办理土地证,二级市场变更登记,从受理后10个工作日核准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

  28、加强国土资源信息建设。健全土地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制度,建立供求信息发布系统,定期公告土地供应需求、土地市场信息以及有关土地和矿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完善有形市场软硬件设备的配置,及时为交易双方提供相关法规政策和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服务。

  29、开通用地“绿色通道”。坚持局领导与县区直线联系制度,定期完善服务,征求意见,改进工作。坚持与省级、国家级开发区和市级重点乡镇企业园区的对口服务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了解用地情况,疏通反馈渠道,解决用地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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