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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服务经济措施三十条》的通知

  14、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都取得土地证。

  四、积极扶持私营经济

  15、对列入市级重点私营企业投资建设生产性项目的,国土部门提前介入,落实用地计划,落实全程服务。

  16、对私营个体企业用地实行灵活的供地政策。乡(镇)、村私营个体企业享受乡(镇)村集体企业的用地待遇,经有权部门批准允许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私营企业申请存量国有土地和已办理转用、征用手续的国有土地(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可以根据私营企业意愿采取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私营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有困难的可以缓交或分期缴纳。

  17、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规定的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捐资兴办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不营利为目的的可以参照划拨方式供地。鼓励私营企业参与乡(镇)村企业改制,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营企业兼并承包乡镇企业土地可以保留原方式供地。

  五、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

  18、对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改组、企业分离社会职能、主辅分离等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促进企业依法处置和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适应企业改革实际情况、降低企业改制成本为主要宗旨,可综合采用保留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灵活处置。

  对于改制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划拨目录和要求的,可以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其余按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处置。

  19、市属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土地资产可以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20、采用出让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和确定土地出让年限,降低土地产权取得成本。企业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付款。

  21、企业改制前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纳入改制资产一并参与改制;改制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制时应按设定出让条件评估土地资产总额和政府土地纯收益(土地出让金)。其中市属“三联动”改革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经市政府批准返还企业并计入改制资产。非工业企业土地资产总额与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差额可作为原国有企业的法人资产计入改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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