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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服务经济措施三十条》的通知


  位于前款以外区域的市级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各园区的不同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可在园区范围内拿出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用于开发的土地经征用后统一纳入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计划,按规定安排上市。

  7、对市级重点乡镇企业园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在妥善安排好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基础上,当征地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后,工程确属紧急的可申请办理提前用地手续和发放拆迁许可证。

  8、各开发区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不再组织个案评估,实行一年一定制度。2005年年底前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配套用地中的工业项目,涉及土地出让金按“收支两条线”操作。市级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内项目用地属国有存量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只收取省集中部分2元/平方米及2%土地出让业务费,其余部分作为市、县(区)财政投入全额留归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内项目用地属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只收取2%土地出让业务费,其余部分作为市、县(区)财政投入全额留归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留归园区的土地出让收益不再实施票据互抵,由园区直接收取;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收益按规定返还园区。市级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内企业用地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县(区)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

  三、大力支持郊县经济发展

  9、乡镇企业原厂房用地在复垦还耕后,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按照空间置换的原则,转为规划建设用地指标,进行集中安排。

  10、积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股份合作、专业承包、招标经营等多种形式,搞活集体土地经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本村集体所有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通过联营、租赁等形式,参与工业小区建设,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开展物业租赁等。

  11、认真落实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用地政策和措施,支持农用地依法合理流转,在完善承包土地流转手续的基础上,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在进行农用地的流转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充分维护农村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不受损失。

  12、对各类农业种植养殖项目及其直接配套用地,符合要求的,可以视为农用地进行管理。

  13、大力推进小城镇建设。对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方式供地,加快小城镇土地市场建设,为小城镇发展积累资金,促进产业和人口的集聚。实行鼓励农民进小城镇建房居住的用地政策。向小城镇搬迁的农户,其建房占用集体土地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且原宅基地已复垦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免缴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通过土地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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