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服务经济措施三十条》的通知
(宁国土资[2003]451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向李元龙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两个率先”中的服务保障作用,研究制定了依法行政、服务经济三十条措施。现印发执行。
附:《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服务经济措施三十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ΟΟ三年十一月三日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服务经济措施三十条
为全力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全市“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优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依法行政、服务经济三十条措施。
一、全力保障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合理用地
1、确保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争取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确保重点建设项目不因用地计划指标而受到影响。
2、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登记,在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市国土局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3、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市权土地规费,凡市政府明确的全部落实到位。
二、全力支持开发区、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发展
4、对已出让的工业项目土地在两年内确实无法实施建设的,由各开发区初审,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经原土地使用人与新土地使用人协商一致,可向市国土局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出让金增值部分返还园区,并免收手续费。
5、市级重点乡镇企业园区重点利用外资项目在领取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缴纳应交的各项税费后可按规定的程序,可申请提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6、位于溧水县、高淳县、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的市级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各园区的不同情况,在执行全市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的基础上,报经县(区)政府批准,可在园区范围内拿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用于开发的土地经征用后统一纳入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计划,按规定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