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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受市局委托代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业务的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生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市局监察室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进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抵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办理审核、批准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的;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实施调查、测绘、确权、登记发证的;
  (三)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办理采矿权出让、审批、登记发证和矿补费征收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处罚违法用地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显失公平的;
  (五)明知土地或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正在查处或权属纠纷正在调处之中,但为其办理登记手续的;
  (六)参与用地或矿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批文、证书以及逃避各种税费的;
  (七)越权审核、审批或办理超出本部门、本岗位权限的各类批准手续的;
  (八)依法作为而不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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