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一家多户口的,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再申请低保。
第二十条 居(村)民委员会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力状况、经济收入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后进行民主评议,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民主评议意见在居(村)委会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情况、民主评议意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和居(村)民委员会的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居(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入户调查率达100%。并召开社会救助民主评审小组会议进行评审,将复核和评审情况在居(村)委会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情况、申请人家庭的有关材料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复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入户调查率达100%。经审查准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救助类别和救助标准,并在居(村)委会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城市低保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低保资金属社会救济专项资金,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开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按时将低保金直接划拨到县民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保证按月发放。
城市低保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低保资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低保资金由县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通过存折发放;集体供养对象的保障待遇由供养单位统一领取。
第七章 城市低保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障对象每季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低保申报工作的单位向管理机关报告家庭收入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及承担低保申报工作的单位应当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员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的增、减或者停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