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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晃侗族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核查。一类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二、三类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通过核查,家庭收入有变化、人口有增减的,应按“实际收入”重新核定家庭收入,并及时办理停发、增发或减发低保金手续。

第四章 家庭收入的核算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四)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一次性收入;
  (五)储蓄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利息;
  (六)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七)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八)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家庭成员获得前款第(一)、(四)、(五)、(六)、(八)项的收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税费后,按照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如本人不按时缴纳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部分,视同该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政府发给的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及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政府、社会及学校给予的补助金、奖学金;
  (四)独生子女费;
  (五)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
  (六)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七)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以及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
  (八)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第十五条 抚养费按有关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协议的数额计算。因离婚等应承担抚养义务的,其月收入低于或相当于我县低保标准时,可视为无力抚养。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申请低保时应将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共同计算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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