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绿化城市的义务和管护绿化成果、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单位的绿化建设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简称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绿化建设设计和施工。其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特殊行业除外)以及居民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5%;
(二)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生产、加工、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品以及医院、休(疗)养院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40%;
(三)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道路、桥梁等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按照国家设计规范标准执行;
(四)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流、铁路沿线两侧和饮用水源地周围的防护绿化带以及高压输电线下的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建设标准按国家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五)经营、服务、仓储、场站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少于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0%。
第九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审批手续时,应按该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绿化费。
第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执行,并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使用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原因确实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按所缺少配套绿化面积的绿化工程造价,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补偿金,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补偿金的收费按该项目配套绿化建设设计的单位工程造价取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