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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辽源市人民政府令
(第四十九号)


  《辽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16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行。

市长 吴佩军

2003年7月1日

  辽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绿地)建设和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绿地和绿地以外的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其中包括:
  (一)公共绿地是指供市民游憩观赏的公园、小游园和街路、广场绿地等;
  (二)居住区绿地是指居民住宅小区绿地和居民庭院绿地;
  (三)单位所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辖区内和本单位所建的绿地;
  (四)防护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绿地;
  (五)生产绿地是指为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六)风景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的绿地和风景林等。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原则,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各负其责。
  第五条 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我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园林管理处是我市城市绿化管理的工作机构,受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具体责城市绿化工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计划、建设、土地、工商、房产、林业、水利、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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