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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造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造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府发〔20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造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9月29日市政府六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辽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造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单位编审行为,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建设领域中的作用,提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结(决)算编制质量和效率,更好的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财建﹝2003﹞635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2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通过政府采购招标,具备从事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结(决)算及标底编制工作、财务决算编制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咨询公司。
  第四条 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05﹞1065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财建﹝2003﹞635号)等有关规定,按要求选派具备工程造价编制及会计相关专业知识与资质的人员开展编制业务,保证结论及意见客观公正,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出具的编制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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