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筹建和完善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属于区(县级市)办理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要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统一管理,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已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区(县级市)应进一步完善办事窗口建设,优化受理、咨询和答复等工作流程。
(三)大力推行网上审批服务。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市政府“百项政府服务网上办理工程”的部署要求,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服务对象、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所需材料、办事程序、受理时间和办理期限等内容)、表格下载、网上咨询、网上申请(受理)和网上查询5个环节的网上服务,特别是网上申请(受理)要成为群众办事的重要渠道和途径之一。
(四)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和亲切服务。各部门要根据每一项行政审批的特点提出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要把规范服务、便利服务、亲切服务作为公开承诺的重要内容,制定可操作和便于评估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将窗口工作人员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因地制宜建设人性化配套设施,提供良好办事环境。
(五)优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服务。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办事事项的清理、精减和调整力度,放宽社会和私人资本进入的限制,打破垄断,扩大开放,公平准入,鼓励竞争。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拓展公开领域,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推进网上办事服务;要进一步推进办事服务人性化,按照“热情接待,周到服务”的要求提供接待、咨询、指导、引导等服务;要建立奖惩机制,将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六)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有行政审批职权的部门要依法公开审批条件、过程及审批的各个环节,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律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审批”。市、区(县级市)监察机关要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强化行政审批的过程监控。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转让等涉及市场准入和竞争性事项,要依法公开招标或拍卖;凡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要向社会公告,并按法定程序公开举行听证。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严格落实问责制度。
五、建设基层电子政务公开平台试点,打造城乡幸福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