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其中大、中修养护工程(建议)计划,要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大、中修养护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养护工程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要进一步完善养护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以养护站为管养单元的运作机制。重要县道和乡(镇)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县道的日常养护和保洁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和保洁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村道的小修保养和日常保洁工作,一般由各村成立的管理养护室完成。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保洁考核机制,激励各养护单位(个人)认真积极的开展工作。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县道的绿化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道的绿化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的绿化由各行政村自行负责。农村公路两侧的绿化,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
三、加强农村公路的设施保护和路政管理
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系。
(一)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及村民委员会成立的管理养护室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加大公路巡查力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重点治理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挖沟排水、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突出问题。
县道、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公路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