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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3)在昆明市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
  (4)昆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信息。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6)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良信用记录。
  (7)其他信息。
  3.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负有审批职能的各相关部门,在完成相关审批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审批情况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4.出现诈骗犯罪、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时,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预警公告。
  (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
  1.对本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清理整顿,严查房地产中介机构挂靠行为及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行为,以及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2.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房地产、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3.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进行违法销售及购买资格转让的,一经发现,撤销其资质。
  4.发现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挂靠行为的,被挂靠单位一律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
  (六)加强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1.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项目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昆政办〔2010〕1号)规定执行。市住建局在接到参与城中村改造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申请后,要按照规定,认真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说明,审核商品房预售方案和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并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查合格后,方能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售房处公示营业执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资料。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必须依法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市住建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商品房收取的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必须实行资金监管,并用于预售商品房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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