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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2.市工商局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我市房地产广告信息发布、查询平台,为社会各界查询、监督房地产广告发布提供便利。
  3.发布房地产广告,必须遵守房地产广告发布的相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广告;广告经营企业、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房地产广告;
  发布商品房广告的,必须在样稿醒目位置清晰标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及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在房地产广告中宣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必须在样稿醒目位置清晰注明“本项目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字样及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电视、广播、网络发布房地产广告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4.各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以专题、访谈等形式变相发布房地产项目广告。
  (三)构建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联动处理机制
  1.定期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加强业务沟通、协调,共同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在市住建局设立全市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统一举报电话:3139254。
  3.加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日常监管情况及信息的互通互报,增强常规案件的执法协作力度,对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管领域的案源,及时告知、移送。
  4.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接到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举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依据职权自行处理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5.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各职能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涉及行政处罚等法定执法程序的除外),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工作台账,每月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7.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辖区内各类房地产领域违法线索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对查证属实的违法案件,由有关部门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或表彰。
  (四)建立全市房地产公共信息发布、查询平台
  1.由市住建局负责,于2010年12月31日前,在网站建立昆明市房地产公共信息发布、查询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2.信息平台包含如下内容:
  (1)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
  (2)昆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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