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是推进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在进行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要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对下放到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开发(度假)区的审批事项,专门下发落实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加强指导、监督、检查。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制定辖区落实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对下属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再细化、再明确、再安排、再部署、再落实。市属各有关部门、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开发(度假)区工作实施意见或方案于11月20日前报市拆临拆违建绿透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二)相关行政审批或许可单位和部门在开展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整治工作中,对违法建筑不明确、有疑议的,可以发函到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进行确认,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第一个负责审批或许可的部门是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审核的第一责任主体,后续审批或许可部门应加强审核验证工作。
(三)建立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整治工作协作机制。由市拆临拆违建绿透绿领导小组负责,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例会,收集、听取各单位、部门工作情况汇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定期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工商、国税、地税、卫生、环保、商务等市场准入部门与发改、规划、国土、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场所。
(四)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开展此项工作,不断完善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工作回头看、反复抓,形成制度化、经常化的工作模式,并在2011年6月15日前由市拆临拆违建绿透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政府。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违反本《通知》要求进行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的,或者是群众举报、拆临拆违整治等工作中发现属于违反本《通知》要求进行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且未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违法审批或许可的单位、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严厉问责。
(六)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主城四区、呈贡县及三个开发(度假)区,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市拆临拆违建绿透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属于全局性问题难以解决的,由市拆临拆违建绿透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