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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3月16日第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兰州市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63号)精神,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规范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基本内容,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全面客观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是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率先跨越发展,发挥中心城市带动作用,提高省会城市首位度的必由之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对于客观准确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革创新,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根据省办发《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服务业发展实际和行业特点,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按照整体设计、规范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制度建设。按照既要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总量规模、结构状况,又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统计调查有机结合的统计报表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行业管理所需指标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基础指标相结合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一)统计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国家统计局令第13号)所确定的标准,服务业统计的范围包括: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5个大类、193个中类和431个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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