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准确界定国有资产范围,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研院所中国家直接投资、拨款或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转制时拨进入企业的部分,其现有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资本金。未进入企业的基础性研究部分的产权,按资产划转有关规定可无偿划入学科相近的高等院校。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按规定返还和免收的税费所得依各投资人出资比例界定产权份额。
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财产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问题,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处理。
产权界定申请由科研院所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再由其主管部门转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界定,并按规定出具产权界定确认文件。
四、准确把好资产评估关。科研院所以资产重组方式改制进入企业的各类资产(包括高新技术成果),必须按规定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对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要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资产评估要向国家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立项和确认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审批立项和审核确认。
五、认真核实国家出资。科研院所级科技成果进入国有独资企业、以及高等学校接收科研院所中的基础性研究部分的,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国有资产实行无偿划转。划入、划出方依据国有资产部门下达的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办理国有资产交接手续。以投资方式进入企业的,在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依据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确认结果核实国家出资。
六、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科研院所改制后,原科研院所不存在的,要办理撤消产权登记;部分改制的,以及高等学校接受科研院所中的基础性研究部分达到变动产权登记要求的,要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相应的企业要办理新设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登记凭证使企业资信证明,应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必备文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做好科研院所企业化改制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在今年年底前顺利完成省属开发性科研院所和属地化管理的部署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