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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产业化的决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产业化的决定》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国企[1999]067号)


各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产业化的决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科技体制改革、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部属科研院所属地化管理中的资产移交工作。对部属科研院所下放所在地管理的,根据国家对部属科研院所改制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按照“先移交、后清理、再处理”的原则,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一律按账面数移交,在资产移交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资产移交表、财务报表等相关资产移交文件,及时办理隶属关系改变后的变动产权登记和资产划转手续。
  二、搞好资产清查、清理债权债务。科研院所转制时,要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对各类资产和账务进行全面清查,认真清理债权债务。清查结束后,填制当年资产年报,经主观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清产核资结构确认审批。
  三、切实做好产权界定工作,正确把握产权界定政策。产权界定工作本着既要鼓励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开发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又要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的原则。对科研院所进行企业化改制必须在资产清查基础上,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界定。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精神界定科技人员产权。科研院所采用股份形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可以提取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到20%界定给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企业、科研院所改制时,对于改制前3年职务成果转化新增留利部分,可以一次性从中切出一部分(一般技术10-20%、高新技术20-30%)折成股份界定给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该持股人依据所持股份分享权益;对于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可以从科技企业资产中划出15%的股份作为创业股和管理股将给企业创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与本单位协议进行该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的约定的权益。未作约定的,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非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或作价金额全部界定归成果完成人所有。
  (二)妥善解决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产权关系问题。集体性质高新技术企业含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拨入过资产及提供有仍在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的,按原约定的投资或债权关系办理,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并重新约定产权关系或按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过挂靠关系、贷款担保关系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不享有资产权益,但履行了债务连带责任的,应予追偿或依照有关规定转为投资;对属于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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