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管理局印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陕工商个字[1999]299号)
各地、市工商局,杨凌示范区工商局:
现将《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望及时报告省局。
陕西省工商管理局
1999年11月12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产业的决定》,充分发挥工商行行政管理职能,推动我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加快科技产业化进程,积极支持科技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发展科技产业。要从有利于发挥科技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冲破地区、行业条块分割,打破所有制界限,实行政企、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采取自办、联办、租赁、承包、控股、参股、合作、共建等多种形式创办科技企业。
二、适当放宽科技企业名称的核定条件。按照既要利于科技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又要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原则,对科研院所整体改建为企业或联合组建公司的,可允许其保留原有名称或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简称作为字号。
三、允许科技机构在企业化改制中吸收本单位职工入股改建公司。对职工所入股份,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单位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代表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行使公司股东权力。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允许吸收本企业业务骨干参股并作为公司发起人。
四、放开科技企业的经营范围。允许科技企业以科技开发为主,从事国家允许生产经营的其它项目。其经营范围中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外,其它一律放开,按行业中类或大类核定其经营范围。
五、放宽对科技企业注册资本中高新技术作价出资比例的限制。对已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高新技术,其作价出资可占到企业全部注册资本额的35%。以高新技术成果向集体和私营科技企业出资入股,继续执行科技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改字[1997]326号)及其《施行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规定的审查认定程序;但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认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35%的,由国家科技部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