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办法
(北京市旅游局 1999年12月29日)
第一条 凡以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为被告人的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应诉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其他相关处室应予配合。
第三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成立应诉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法制部门和涉案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应诉工作。
第四条 应诉人员的确定
(一)因北京市事业管理局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诉讼,由法制部门和涉案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确定应诉人员,应诉人员应包括法制部门和涉案部门的人员。
(二)因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行政复议行为引起的诉讼,由法制部门的负责人确定应诉人员。
第五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法制部门为了应诉工作的需要,可以向相关处室和区县旅游局(办)调阅涉案案卷和相关资料。
第六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日内确定应诉人员;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七条 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