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市建管站应根据项目经理在杭施工管理的业绩、到岗率、履行职责、受到表彰与处罚以及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建立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作为项目经理能否承接新的施工项目及资质年检与升、降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市建管站、市质安监总站、市交易中心对项目经理管理应相互配合、协作,抓好工作落实。市交易中心要将每月(次月5日前完成)中标(或成交)工程的项目经理名单、项目经理更换情况、工程项目注销情况抄送给市质安监总站,市建管站;上述两站也要将每月(次月5日前完成)项目经理检查等情况抄送市交易中心。
第五章 施工现场行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章行为,对项目经理实行扣分管理制度。(《杭州市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违章扣分实施细则》附后)
第二十三条 市质安监总站负责项目经理违法违规扣分归口管理,包括扣分卡的发放、扣分操作、扣分的登记汇总,接受被扣分者的投诉及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扣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或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到12月31日止。每位项目经理初始分值为零,一个扣分周期结束,分值重新为零。
第二十五条 一个扣分周期内项目经理累计扣分达到6分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发通知给该项目经理所在单位,暂停该项目经理职务,按时参加强化培训班,同时将通知抄送扣分执行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一个扣分周期内项目经理累计扣分达到8分的,本市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上网曝光警示,年检定为不合格;外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作为不良行为上网曝光警示,由市建设委员会将情况函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一个扣分周期内项目经理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由市建委员会责成该项目经理所在单位更换项目经理,该项目经理两年内不得在杭州承接工程业务,并根据项目经理资质管理权限,作出或建议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降低该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的处罚。